教育部2016年高考考务工作规定原文

2016-04-14 11:00:52来源:教育部网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 〔2015〕2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在2016年全国统考中施行。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考试工作人员。

  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

  四、掌握考试时间和关键设备管理,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听力播放正常进行。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场。外语听力考试开始前,听力播放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须有一名副主考和一名外语教师在播音室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

  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

  七、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八、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管理本考点的备用卷。

  九、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

  十、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处理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本考点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并密封,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十二、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考试机构。

  十三、按照考区及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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