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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上网:注册会计师考试必背法条

2020-09-21 16:09:57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费直播课

   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1日、17日、18日举行。越是在注会备考的最后时刻,越是不能放松自己,要把握好每一分钟,利用好每一分钟,才能在最后收获自己想要的结果!职上网小编给大家准备了必背法条,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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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限

  1.常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及时(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2016年)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提前披露

  在常规披露时间的起算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2016年)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之“抗辩不成立”

  中国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单独以下列情形提出抗辩的,抗辩不成立: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013年)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2017年)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2016年、2013年)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的证明责任

  投资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2016年、2010年)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上市公司的证明责任

  上市公司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017年、2013年、2010年)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2017年、2013年)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内幕交易的基本规定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2019年、2018年、2011年)

  2.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况: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019年)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敏感期

  1.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2012年)

  2.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提示1】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内幕信息中“计划”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提示2】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年、2018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2011年);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2019年、2016年、2015年、2014年)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14年)

  【提示】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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