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
2、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两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