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10:55:42 来源: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朝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满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需要,我区定于2014年3月份组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参加本次招聘的事业单位共31家,招聘工作岗位共59个。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含符合进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四)身体健康;
(五)具体要求详见各招聘部门规定的岗位条件(详见附件)。
二、招聘工作程序
(一)网络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
2014年3月13日(09:00)—3月21日(16:00),报考者可以登陆网站,自行注册后进入界面(www.cpta.gov.cn),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报考岗位的类别分别从相应窗口进行报名,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本人二寸免冠证件近照,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初审
2014年3月13日(09:00)—3月21日(16:00),各招聘单位对报考者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初审。
(三)打印准考证
2014年3月27日—3月29日,经招聘单位初审合格的报考者,登陆网站(www.cpta.gov.cn)打印准考证。
(四)综合能力笔试
2014年3月30日报考者持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参加综合能力笔试。本次综合能力笔试试题主要考察报考者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水平和知识面。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本次考试无参考用书。
(五)划定合格分数线和入围人选
根据考试整体情况划定综合能力笔试成绩合格线,笔试成绩通过合格线的报考者,按从高到低顺序各招聘岗位分数的前5名进入第二轮专业笔试和(或)面试,通过合格线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各招聘单位也要按实际通过合格线人数组织专业笔试和(或)面试。各招聘岗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六)成绩查询
报考者可于2014年4月15日登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jchy.gov.cn)查询综合能力笔试合格分数线,登陆朝阳区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综合能力笔试成绩及入围情况。
(七)资格复查
2014年4月16日-4月21日,各招聘岗位通过综合能力笔试成绩合格线并入围的报考者需持报名表(本人签字)、身份证、就业推荐表(须由校级就业工作部门出具并注明培养方式)、统招统分证明(须由校级就业工作部门出具)、所学全部课程成绩单(需校级教务主管部门盖章)、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单(艺术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校级教务处出具的英语水平达到毕业要求的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本人报考单位确定的资格审查地点进行资格复查。
*各招聘单位资格审查地点、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八)专业笔试和(或)面试
通过资格复查的报考者参加招聘单位组织的专业笔试和(或)面试。考试内容、形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以及考试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报考者。
(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招聘单位根据本单位考评规则,确定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
(十)体检
统一组织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体检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十一)考察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选统一在朝阳区人事考试中心、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办理聘用手续
区人力社保局和招聘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4年7月31日前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招聘单位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三、注意事项
(一)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
(二)年龄计算截至公告发布之日。
(三)报考者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即时解除聘用关系,三年内不得参加朝阳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考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报考者须在报名表的“个人诚信声明”栏“本人签名”处手写本人姓名。
(五)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朝阳区2014年度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目录》.xls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84409432
考务咨询详见岗位信息目录中各单位联系电话
招考监督电话:65094874、65099380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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