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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宜宾市事业单位第二次招聘946人公告

2014-11-18 17:41:25 来源: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发表评论

  (三)面试

  需进行面试的岗位面试方式详见《岗位表》。其中,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核面试人员意愿素质(动机愿望、职业责任感、敬业精神、竞争意识、兴趣爱好等)、智能素质(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等)、人格素质(举止仪表、性格气质等)和知识素质(综合知识、专业知识等)等方面;其他形式的面试主要考核面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具体面试时间、地点、方式由各区县人社局和市属招聘单位在面试资格审查时公布。

  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公告将于2015年 1月10日前在中国三江人才网和宜宾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具体时间详见公告。

  各区县人社局和市级相关单位按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依据同岗位考生笔试总成绩(其中,提前进行了操作技能测试的加上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审查,下同)。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审查。

  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考生,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1)《报考信息表》2 份(请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上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张贴近期 2 寸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3)有效的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其中,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加盖印章)。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不符者,将在公招的任一环节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

  《岗位表》上要求提供的其他职称、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已参加职称、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原件的考生须提供市以上相关部门提供的考试合格书面证明原件)。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体检)资格(下同)。现场资格审查中因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面试(体检)资格而产生的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依次等额递补取得审查资格的人员,根据区县或招聘单位自定的递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或联系电话留错、不畅通导致不能递补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如某招聘岗位实际面试人员未形成竞争(即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该岗位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

  通过现场资格审查者按川价费〔2003〕237 号文件规定缴纳80元面试费,领取面试通知单。

  2. 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面试具体事项在中国三江人才网和宜宾人事考试网上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1.只进行笔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

  2.(笔试+面试)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 +面试成绩×40%。

  3.(操作技能测试+笔试+面试)岗位考试总成绩=操作技能测试成绩×20% +笔试总成绩×60% +面试成绩×20%。

  六、体检、考核、递补及公示

  (一)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定

  根据招聘岗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的《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笔试的《专业科目》成绩也相同的,以笔试《公共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先进行操作技能测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按照《公共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2.体检

  (1)体检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后意见)执行。201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提供本人2015年教师资格体检材料后可免体检。

  (3)除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其他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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