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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荔湾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4-12-29 15:18:18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六)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考核合格的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七)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门户网站(www.lw.gov.cn)上进行公示,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含增城、从化)的拟聘用人员需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办理人才引进及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聘用。

  拟聘用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省外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用。

  拟聘用人员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鉴定证明,无法提供该有效鉴定证明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其他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录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属于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年,不属于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人事关系统一由荔湾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被证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报考人员的工作经历以毕业后参加工作,单位所缴纳的社保记录为准,年限计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应聘人员原为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其相关工作经历可由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学位)证上的专业名称为准,招聘专业参照附件《专业目录(2014年版)》执行。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一致的岗位。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须在报考时提交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同意后可申请报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五)本次招聘工作由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指导、监督,报考咨询电话:020-81839540,监督、投诉电话:020-81939593。

  (六)本次招聘工作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全程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0-81833553。

  七、报考咨询电话

  报名咨询电话:020-81839540;

  网上报名及成绩查询技术支持电话:020-83126088。

  点击下载>>>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招聘专业目录(2014年版).xls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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