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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

2015-01-04 10:03:0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发表评论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

  第十四条报名人员应在公开遴选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网站或地点报名,并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或同意报考的证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登记表,学历证书以及公开遴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公开遴选职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遴选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取消或减少该职位遴选计划。取消遴选计划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按照遴选资格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五条公开遴选考试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分级分类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一般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在笔试、面试中增加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六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该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为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公开遴选机关经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1,若仍达不到的,可减少计划或合并职位。

  第十七条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考官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以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公务员面试考官库中选派。面试考官应当由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考试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以及名次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业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业务工作素质和理解执行政策能力;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为民服务,反对“四风”等情况;强化廉政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考察期间,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公开遴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考察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由公开遴选机关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对象,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确定拟遴选对象后,分别在其所在机关(单位)、公开遴选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严格按照公开遴选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不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党委)讨论情况等;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四)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开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认真查证落实,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公开遴选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对公开遴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州)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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