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4 10:03:0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发表评论
第一条为优化省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遴选,是指省直机关从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遴选职位一般为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公开遴选注重选拔优秀选调生。
第五条公开遴选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组织1—2次。
第六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遴选资格条件
第七条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已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紧缺人才和获得博士学位者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具备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七)身体健康;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公开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和制定计划;
(二)制定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组织考察;
(七)公示;
(八)决定与任职。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有必要时,也可于当年6月提出并申报下半年公开遴选计划。
第十二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面向社会发布公开遴选公告。公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各职位遴选人数;
(二)公开遴选范围、报名资格条件;
(三)公开遴选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四)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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