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9 10:40:00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发表评论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公务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十三级以上都是高干,其中有十三级的局长高干,也有十三级的马夫高干,这马夫虽不是司局长,但是跟随毛主席爬雪山过草地的老红军,对革命积累贡献大,资历深,所以收入不低,社会地位也不低。今天,我们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就是要创造一个当官不当官都能够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分别晋升职级的双通道制度,让那些虽未当官但资历长、积累贡献多、承担任务重、个人能力强的一般公务员,也能够与当官的一样晋升职级,领取与同职级当官者差不多的工资,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那种机关内人人都去争当官的旧格局,使官与非官各有自己的职业发展通道,都有自己的激励机制。
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推行,离不开与之紧密衔接的工资待遇。如果职级上去了,待遇上不去,那么并行就失去了意义;反之,如果与职级对应的待遇过高,比同职级当官的工资还多,那么又会导致大家不愿意当官,没人承担管理责任,都去混日子。所以,这个职级待遇如何定,直接关系到并行制度最终执行的效果。
此外,要科学合理安排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及其差距。国家主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月最高标准分别只有4000元左右,且与科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的差距只有10倍多,低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席职务工资相当于办事员工资18倍多的差距,显然不合理,应提高水平、拉开差距。
需要多部门齐心协力
健全工资运行机制则包括比较机制、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宏观调控机制。其中,比较机制就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对“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将其“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机制。这里,我认为企业相当人员就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因为这两支队伍的工作性质、劳动特点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
决定机制就是要明确公务员工资调整采取何种程序、由谁批准,比如明确目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据调查比较结果决策,并研究今后是否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由地方首长自行决定增加津补贴,自行安排涨工资,既不上报国务院,也不通过当地人大审议,很不严肃,引发很多问题。对此必须规定一套严格程序进行管理。
健全正常调整机制则是要改变目前工资调整无规律的状况,使公务员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比照追随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相应及时调整。这里,之所以不用“正常增长机制”,是鉴于目前我们的经济发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好的情况下就往上涨,不好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要往下降。这在国际上都是通行的做法。
宏观调控机制就是要将公务员全部收入纳入国家监管范围,对各地公务员的工资进行调控,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
公务员工资配套改革分为几个层次,一是公务员工资、福利、社保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二是与财政体制等的配套改革;三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四是与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推进需要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强化协同才能完成。各分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各领域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一句话,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得越及时越到位,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环境条件就越好,矛盾就不会聚焦。2014年,中央已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问题作出了决策,接着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做了决策,这都为公务员工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财政部门要主动抓好财政分灶吃饭的配套改革,切实解决目前各地有钱的多发津补贴,无钱的少发津补贴甚至欠发部分工资的乱象;编制部门要抓紧研究明确全国以及各省市到底需要多少公务员,科学定编定员;特别是2015年要同步实行养老金并轨和工资制度改革,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把这两方面的政策衔接好,并协同抓好实施。
抓好以上配套改革,既是保证公务员工资改革顺利推进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消除社会误解、担心的必要措施,必须作为工资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落实。
因为公务员将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工资改革中必须适当投入改革增量,在此基础上,还要理顺多方面的分配关系。目前,在公务员内部的分配中,还存在不同地区或同城不同部门公务员不合理的工资差距,比如“同城不同待遇”,中央机关低于北京市,很多省级机关低于省会城市的市级机关,这个状况很不合理。对于一个省内不同地区之间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剔除掉物价因素之后,如工资差距仍然过大的,应继续削峰填谷,把过高的砍下去,把过低的补上来,以理顺分配关系。
与此同时,还要协调处理好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尤其是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外这些人员是列入广义公务员范畴的,要统筹研究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问题。
如何走出历次改革的怪圈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涨工资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作参考依据的。因此,公务员涨不涨工资、涨多少,都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也就是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来决策,是一种比照追随机制。这里,要对公务员工资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按照国际惯例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通行做法,公务员工资水平大体处于社会平均收入偏上位置。按照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数据来看,目前公务员工资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比较稍低,与全部企业比高一些,但后一个差距比5年前明显缩小了。
从这个角度比较看,适当提高一些公务员工资是有道理的。但这需要以清理整顿津贴补贴等为必要前提,即把制度外的转为制度内的,把暗的转成明的,在开了正门的同时一定要关上后门。因此,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以深化改革为充分必要条件,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对公务员工资进行过三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历次改革陷入了一个“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即每次改革都取得一定成绩,但过几年原有问题又基本重新出现。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怪圈,就是因为之前的工资改革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公务员整体制度中的一部分。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方面都要深化改革,而且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这其中,也包括了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在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进程中,当然也包括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如果我们还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那结果就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因此,应当向公众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中央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将其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来统筹考虑的,绝不会单独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别的人员、单位、方面的相关工资制度、收入分配办法则不改革。
只要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的思路,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相结合的原则,就一定能够走出“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
(口述者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
中国劳动学会
中国劳动学会是我国从事劳动科学与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并愿意为促进中国劳动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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