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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培训基地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5-01-19 14:01:51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五、体检、考察政审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岗位,按1:1.5比例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范围。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岗位要求的优先条件和面试成绩确定顺序;面试成绩也相同的,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顺序。

  体检、考察政审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对体检、考察政审人员不合格的,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政审范围的人员中按顺序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岗位,如有弃权,不再进行递补。

  对公示后无故放弃聘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将被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考察政审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政审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具体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政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由招聘主管机关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检查项目。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六、公示与录取

  根据考试、考察政审、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聘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事项

  1、招聘专业的审核以应聘人员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2、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的毕业生,和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3、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被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4、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应聘的,其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需经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比对其所学主干课程与招聘专业国内主干课程是否基本一致后确认。

  八、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

  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533-2791826

  市公安局组织人事处 0533-2189222、2138977

  1月17日值班电话 0533-2138977

  1月18日值班电话 0533-2189222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室0533-2312318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淄编办〔2006〕64号)和《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发〔2007〕128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

2015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培训基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xls

2015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培训基地招聘目测项目及有关内容审核表.doc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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