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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2015-11-02 09:52:07 来源:上海市公务员局发表评论

  11、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为公务员的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问:"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基层工作年限"不限"的职位。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3、问: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

  4、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垂直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5、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79年11月2日至1997年11月2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4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6、问: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级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区县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4年11月2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干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4年11月2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89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7、这次对报考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经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

  学历是指经国家认定或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的毕业学历。

  8、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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