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7 10:05:09 来源:东南网发表评论
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须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方案》还要求严格改革纪律,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
最新进展
福州五区内公务出行 省直机关干部不再报销交通费
记者昨获悉,《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制度,每人每月的补贴标准具体为:厅级169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2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580元,科员及以下500元。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此外,省直机关应当对本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根据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按要求提出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
关键词1 改革范围
涉及哪些机构
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涉及哪些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涉及哪些人
各级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关键词2 保留公车
省、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调研和接待车按不超现有35%保留。
省直各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
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保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
设区市直单位
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保留车辆。福州、厦门、泉州各保留不超过160辆,平潭保留不超过60辆,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140辆保留。
县(市、区)直各单位
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总计不超过40辆;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0辆。
乡(镇)、街道
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保留不超过2辆;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关键词3 交通补贴
我省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如下图。允许单位根据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统筹部分,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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