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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2016-03-07 10:48:47 来源: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第二十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所适用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六章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 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事件,行为)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宣告死亡(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个体工商户(概念,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概念和特征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概念,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 法人联营(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

  物权(概念,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所有权(概念,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

  共有(概念,特征) 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概念,特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概念,性质)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共同要件,特别要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本文关键字: 2016云南法检系统 云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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