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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2016-06-13 16:59:50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发表评论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都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问: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问: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问:改革后如何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答: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

本文关键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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