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 15:20:52 来源:河北人社网发表评论
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河北省出省建筑队伍管理服务中心、河北省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测研究中心、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省出省建筑队伍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我省出省建筑队伍营造经营环境,提供市场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组织技能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我省出省建筑队伍实施管理。
河北省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测研究中心,主要职责是:开展全省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统计分析、综合研判,监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运行情况;承担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参与有关政策的前期调研、运行分析和论证等工作。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推进工作和厅电子政务建设,承办厅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机关办公网、公共信息网及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承办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和会计核算等相关财务工作。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和推广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检查;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组织对全省“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论证。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单位招聘的方式。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四、招聘条件、岗位及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28日之后出生);
3.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
4.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思想品行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5.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河北省出省建筑队伍管理服务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名,河北省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测研究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各1名。岗位条件详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表》(附件1)。
凡涉及年龄、户籍、工作年限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6.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招聘公告》通过河北人社网(www.hbrsw.gov.cn)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ebjs.gov.cn)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办法
1.报名及资格审查
考生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会同各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受理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7月7日至7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40-17:00。
(2)报名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1104室。
(3)联系电话:0311—87903627、87805345
(4)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填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可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3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凡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应聘资格。
2.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3.准考证发放。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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