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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 明确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016-07-06 17:50:32 来源:中国神农架网发表评论

十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 明确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实习生 何梦雪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办日前印发的《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十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有关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明确单位性质的,按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保的,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如省属高校、医院等,待省相应政策出台后再确定具体衔接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具体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借鉴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据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年限不同,养老金发放有别

  根据《实施办法》,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十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获得较大荣誉者在职时一次性奖励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本文关键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职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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