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8 11:54:35 来源:中国新闻网发表评论
原标题:官方:公考报考者如作弊永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立法法对部门规章设定处理权限的新要求,《办法》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
《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惩处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有力打击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
《办法》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全文如下: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本文关键字: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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