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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2017年毕业生简章

2016-12-28 15:47:45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五)公示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璧山区教育委员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聘用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及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根据招聘情况,如果岗位招聘名额未招聘满,经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可再进行第二次招聘,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将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及相关高校就业网上公布,请及时关注。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区人力社保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此外,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未在规定期限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教师资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未在璧山服务满5年(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被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聘用的研究生人员,还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市璧山区人社局和区教委负责解释。

  联系咨询电话:023-85284502 徐老师

  附件:1. 璧山区面向2017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璧山区面向2017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3.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

  重庆市璧山区面向2017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附件.zip


本文关键字: 重庆市璧山区 教育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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