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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招录考试大纲

2017-03-10 14:51:14 来源: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发表评论

第六章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法人联营

  第四节物权

  物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的变动原因 物权的公示

  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

  共有 共有的种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上权 地役权 典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 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第六节代理

  代理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代理权的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七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本文关键字: 2017年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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