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3 17:49:56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发表评论
九、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必须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民警察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报考人员,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市州考录办核准后,按该职位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考生放弃体检的,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十、考察
体检结束后,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招录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函调,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填写《甘肃省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不合格者,本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十一、公示和审批录用
省直地厅级以上招录单位、市州考录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和政审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核实。若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试人员,取消录用资格。若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新录用人员须接受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本人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其诚信档案备查。
审批录用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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