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4 14:26:00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发表评论
13.四类服务基层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有何具体规定?
四类服务基层人员具体是指: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选派和在我省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等四类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确定的特设职位。有关四类服务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具体服务期规定如下:
2015年之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2015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目前仍然在岗的,也可报考特设职位。
2010年之前招聘服务满1年的西部计划人员,2010年-2016年招聘的服务满2年西部计划人员,2014年(含)招聘的特岗教师,2012年(含)招聘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符合报考特设职位的服务期规定。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政策。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尚在服务期内或服务期已满的,特岗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服务满3年的,可以报考非特设职位。
非陕西省常住户口、非陕西生源、非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符合相关服务期有关规定的可报考特设职位,但不能报考非特设职位。
14.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之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农村(社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在团级及以下部队单位服役的、自谋职业或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之前的实习、见习等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15.怎样理解《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职位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应当回避的关系,因而不能报考。
16.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人员再次报考公务员有何规定?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等11部门有关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文件规定,定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期为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期为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期为9年。截至2017年3月21日,服务期满的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人员,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同意,可以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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