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9 17:43:07 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发表评论
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字〔2017〕16号)
内教师字〔2017〕16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改善我区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农村牧区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自治区将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7〕 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2017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计划
3.报名和笔试注意事项
4.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各盟市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号),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纳入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以下的农村牧区学校。
三、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必须是在各旗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设岗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确保3年内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要以旗县为单位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三)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满足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四)“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旗县,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新教师,特别是乡村学校补充新教师,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乡村教师计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通过“特岗计划”或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或乡村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教师补充机制。
本文关键字: 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特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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