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7 10:11:45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分别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林业局负责组织考察。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要求和纪律等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广安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广安人社发〔2013〕154号)执行。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考察资格出现的缺额,经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林业局、广安市公务员局同意后,在参加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招考公告的相关规定依次递补一次。如无符合条件的递补对象,相应取消或缩减录用名额。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六、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林业局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广安市公安局网站、广安市林业局网站、广安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七、录用审批与试用期
(一)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录用的,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林业局进行审核,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其中,此前已报考其它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在公示期间、录用审批环节、试用期内因自动放弃录用资格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录用资格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设置监督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广安市公安局政策咨询电话:0826-2396351
广安市林业局政策咨询电话:0826-2399322
广安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0826-2663233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
监督电话:0826-2123616
九、相关事项提示
(一)由于本次招录的笔试报名、资格初审和笔试缴费均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进行,为尽量避免因报考人数较多、报名时间集中而导致的系统拥堵或无法报名的问题,建议广大报考者尽量错开报名高峰,合理选择报名时间,以免耽误报名事宜。
(二)招考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林业局、广安市公务员局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广安市公安局网站、广安市林业局网站、广安人事考试网公告。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上述网站的相关信息。因未及时关注招录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三)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请考生网上报名时保留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
(五)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务必妥善保管。
(六)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本公告由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林业局、广安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安市2017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表.xls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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