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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有关政策解答

2018-03-01 09:54:21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发表评论

  3.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4.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系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执行。

  在报考人员实际参加体能测评并取得相应成绩情况下,不允许进行二次补测。因体能测评环节对报考人员的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故请广大报考人员在报考需体能测评的岗位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慎重选择!

  5.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进行综合分析考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录用考察是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

  六、关于违纪违规及其他相关政策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在考试录用各个环节,报考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违纪作弊,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及考试秩序,伪造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不依法执行回避规定,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外,一律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关于报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有何规定?

  报考人员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单位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报考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报考人员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可由负责考录工作相应环节的部门记录具体情节,并视情况将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3.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果报名时符合我省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向所报考的单位报告情况,并立即退出在我省的参考行为,我省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如果考生明知本人已经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却依然继续参加我省的公务员招考,我们会将其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并告之录取其的部门(单位)。

本文关键字: 2018年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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