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简章(江苏以外省份)

2015-06-18 16:34:43来源:网络

  第三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九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 含师范、钢琴制作与调律)、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所在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根据所在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所在省份各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按所在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摄影、产品设计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其成绩折合为百分制综合分,按所在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为:(考生文化分÷所在省份文化分满分×60)+(考生专业分÷该专业满分×40)。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专业合格,分省按照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绘画(师范)、设计学类(不含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其成绩折合为百分制综合分,录取时按所在省份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所在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以上综合分计算公式为:(考生文化分÷所在省份文化分满分×60)+(考生专业分÷该专业满分×40)。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在省份考生所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四章 师范类专业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为弘扬我校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适应新时期教师人才培养需要,切实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教师专业化水平,我校师范类的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等10个专业由教师教育学院统一招生和管理,实行教师教育学院与各专业相关学院“共同培养、双向强化”的师范专业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其它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规定,如有与江苏省招生机构公布内容不同的,以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720759,网址:http://bkzs.njn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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