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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法-物权变动

2022-02-08 18:21:52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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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法-物权变动:为了帮助考生备考CPA考试,新东方财经教育教研老师整理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供考生学习备考。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2020·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019·案例分析题】【2017·案例分析题】【2013·案例分析题】【2010·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案例分析题】【2011·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012·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2008·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2008·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是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法-物权变动的知识点,更多CPA考试知识点,请关注新东方财经教育。

本文关键字: CPA考试 经济法 法条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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