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培训班
新东方在线网络课堂 会计 新东方在线 > 会计 > 会计 > 正文

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法-抵押/质押/留置

2022-02-08 18:40:22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费直播课

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法-抵押/质押/留置:为了帮助考生备考CPA考试,新东方财经教育教研老师整理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供考生学习备考。

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如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020·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20·案例分析题】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9·案例分析题】【2015·案例分析题】【2013·案例分析题】【2010·案例分析题】

以上是CPA考试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法-抵押/质押/留置的知识点,更多CPA考试知识点,请关注新东方财经教育。

本文关键字: CPA考试 经济法 必背法条

分享到:

网友热搜

微博关注

  • 初级会计师网络辅导班
  • 初级会计考试培训班
  • 注册会计师培训班

热点资讯更多>>

实用 • 工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