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9 17:01:14 来源:《财经》杂志 发表评论
事业单位改革:养老双轨制改革仍在酝酿之中 减负并不容易
事业单位改革半步
呼声甚高的养老双轨制改革仍在酝酿之中,目前只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半个月后的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2011年《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经过两年多的打磨真正落地。
目前,中国有事业单位111万个,拥有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3153万人,另有离退休职工约900万人。
2002年,中国启动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以来,人社部等部门共出台过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纪律处分三个暂行规定,但上位法的缺席“长期影响了人事管理的一般环节,如事业单位的考核、奖励怎么做?人事争议如何处理”?中国人事科学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说。
2006年颁布实施了《公务员法》,2008年和2013年又分别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夹在公务员和企业职工之间的事业单位人员一直缺乏适用法律法规。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这个空白。”中国人事科学院前院长吴江指出,“它伴随着2011年以来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个最大的难点,逐渐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对象——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企业职工的管理。”
5月19日,也就是《条例》公布之后的第四天,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委书记皮德海就表示:“今年要拿出方案,继续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外界据此猜测,《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
“事业单位改革推动难题之一在社保,养老保险的问题最多。人社部现在正在为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征求意见,为出台方案奠定基础。”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
需要看到的是,《条例》虽然奠定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规则,但包括养老在内的事业单位改革还需更具体的制度设计。
为事业单位建章
《条例》“总则”首先就明确立法目的,即“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在既往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很少出现“公共服务”的表述,人社部曾多次建议用“公共服务”替代“公益服务”,《条例》的终稿最终采纳了这个建议,它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
此外,《条例》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为12个月,同时,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情形。《条例》未作规定的,则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李建忠表示,事业单位原来在聘用程序、解聘、辞聘条件等方面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别。《条例》中的规定意味着聘用合同制度被确立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其管理有了重大创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对解决‘吃空饷’等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依据。”李建忠说。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也是人社部提出的紧急修改建议。李建忠介绍,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都是提前30天告知可解除合同,领导职务公务员是90天。但事业单位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却要和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同意的6个月后才能再提出辞职。《条例》的新规定,使得事业单位人员享有同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面临仲裁、申诉渠道不畅困境。此前,曾发生高校教师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学校开除案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这属于行政处分,他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当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答复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属此列;无奈他只能去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又告知这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仲裁范围。
此次,《条例》对事业单位人员可依法申请仲裁和申诉的新规定,保障了从业者的救济渠道。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这对人事管理行为的监管和保障其公正性意义很大。”李建忠说,“加强人事监督,同样需要配套制度的建设。”过去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很难认定,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有的缺乏公正性。“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就要同时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精品套餐 | 【全科】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全科全程VIP通关班 | ¥1980 | 免费试听 |
【通关】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全科全程通关班 | ¥1600 | 免费试听 | |
【联报】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专项提高全科联报班 | ¥260 | 免费试听 | |
【冲刺】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冲刺精讲精练班 | ¥500 | 免费试听 | |
【特训】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高分技巧特训联报 | ¥360 | 免费试听 | |
【联报】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精讲精练联报 | ¥280 | 免费试听 | |
行测辅导 | 【联报】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专项提高联报班 | ¥780 | 免费试听 |
【精讲】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精讲精练行测 | ¥150 | 免费试听 | |
【特训】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高分技巧特训班行测 | ¥200 | 免费试听 | |
申论辅导 | 【专项】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专项提高班申论 | ¥300 | 免费试听 |
【精讲】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精讲精练申论 | ¥150 | 免费试听 | |
【批改】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整卷批改班 | ¥300 | 免费试听 |
版权及免责声明
1,"新东方在线"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其版权 均为"新东方在线"或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 "新东方在线"许可 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 "新东方在线" 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 文章、资料、资讯等 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 " 稿件来源:新东方 " ,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与新东方在线联系。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代理商区域 - 客服中心 - 在线留言 - 退换货说明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 人员招聘 - 网站地图 - 热点关注 - 寓乐优学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成员公司 全国客服专线:400-676-2300
Copyright (C) 2000-2013 koolear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新东方在线 版权所有
京ICP证050421号 京ICP备0506766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616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0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