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2 16:59:33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第十五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并在市级组织、人社部门网站统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主要包括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形式、考试方式与时间、报名方法等内容。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名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专业等信息。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的,报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工作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笔试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侧重专业知识考试。笔试试题一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分类命制,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履行招聘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方案,明确面试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考官组成、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内容。具体面试工作,由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方案,制定各区、各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等能力素质。面试可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按照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报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但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的,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开考。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直接进行面试,且不受面试比例限制,其面试成绩计入综合成绩。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应当由7人组成。一般应当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招聘单位选派的考官组成。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能力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公告确定的权重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并及时对外公布。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限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情形。确有差错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按1:1比例依次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招聘单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和岗位实际情况,报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存有疑问的,本人可向组织体检的单位申请复查。由组织体检的单位另行指定医疗机构重新体检一次作为最终结果。
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出现空缺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递补意见,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应聘同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考察组一般由招聘单位组成,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考察采取谈话核实、实地查核、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提出拟聘人选建议。
第六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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