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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2-02 16:59:33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69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1日

  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招聘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已转制为企业的,其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统筹谋划、需求导向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共同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市直主管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分别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具有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要求无关的应聘资格条件或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考核;

  (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和用人需求,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招聘的岗位类别、资格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与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经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各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经本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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