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2 16:59:33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新进人员认定登记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是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的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不如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影响聘用结果的;
(二)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或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无效;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经编制部门批准、纳入市或区级财政供养、按照员额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选聘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意见》(武人〔2003〕14号)及其配套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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