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7 16:10:02 来源: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第四章 报到落户及待遇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凭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和随调配偶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地方办理报到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凭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未经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接收单位报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后,可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接收单位半年内发现其原患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可将其退回部队。
第十九条 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和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均按企业同类人员管理,他们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分配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按照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落户以及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设专人负责,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培训和就业指导,并负责其退役金的统计、预算、 申报、核拨和调整核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及调整申报、档案存放管理、协助就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定期走访,主动关心。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负责为其申报和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在设区市、县(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和定期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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