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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979人公告

2015-10-30 10:37:19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辽宁省2015年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招录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拓宽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源渠道,改善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4号)和《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今年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招录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聘)数量

  本次定向招录公务员(参公人员)979名,其中,从大学生“村官”中招录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782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招录乡镇机关公务员99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街道机关公务员98名;从大学生“村官”中招聘市县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名。具体招录(聘)职(岗)位,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4、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并已连续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3年以上,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即1974年10 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近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任职期间所在村(社区)或个人曾获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直以上部门表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即196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大学生“村官”报考要求是2013年11月由辽宁省委组织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近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任职时间和年龄均计算到2015年10月1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处分不宜报考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5年11月2日9:00至11月6日17:00。

  2、报名方式及资格初审

  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只能报考本县(市、区)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招录职位,大学生“村官”只能报考本市面向大学生“村官”的招录(聘)职(岗)位。报考者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JPG格式,文件名为考生身份证号),乡镇(街道)党(工)委按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在《辽宁省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岗)位。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招录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为1:3,当报考人数与招录计划未达到规定的开考比例,将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并通知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按规定改报本县(市、区)其他职位。

  本次定向招录(聘)要把资格审查贯穿始终,凡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身份和年度考核结果、表彰奖励等,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考。

  3、资格复审

  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将初审合格报考者的《辽宁省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在《辽宁省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然后,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将报考者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在《辽宁省大学生“村官”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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