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7 14:24:11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发表评论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和出具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体检时间由各县(市)人社部门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工作于面试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后开始开展。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被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其他人员以户籍所在地的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考核还需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及招聘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一)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四)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的2016届毕业生报考其定向范围以外岗位的;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截止2016年5月4日服务期未满一届的,以及参加2016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六)截止本次报名结束时,已招考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七)截止本次报名结束时,已招考录用到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八)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和所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年龄和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
(九)未能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有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资格证件的(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截止2016年7月31日,未能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有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十)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十一)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定等次(见习期、试用期除外)的;
(十二)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十三)黔东南州人事考试不良诚信记录人员;
(十四)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岗位有多个招聘单位(详见职位表)的考生,经政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按考生报考岗位及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由考生依次选择聘用单位(选岗时间由报考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另行通知)。
九、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专业测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各县(市)人社部门在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黔东南州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最低服务年限,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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