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6 11:59:07 来源:21世纪人才网发表评论
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报考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2016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的职位是哪些?
答:根据公务员分类改革管理要求,本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职位包括已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范围的城管执法职位和市场监管执法职位(具体职位详见《招考简章》)。
3、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且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7年高校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4、问: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4楼)亦受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6、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7、问:外省市的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9、问: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需提供由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0、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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