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依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音似、包装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规格的药品等;
(六)调配好的药品应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五条 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条 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指导。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家属或看护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用前振摇、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的用药,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处方调剂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 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及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及公众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的知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通常情况下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 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 耐心探询患者咨询的问题,采取开放式和闭合式相结合的提问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 为使患者能正确理解,尽量使用描述性语言;
(四) 可采用面对面或电话沟通与书面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五) 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该药的患者;
2.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患者;
3.用药依从性差的患者。
(六)对以下特殊人群需要进行特别关注:
1. 年老且记忆力下降的患者;
2.儿童;
3.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4.用药后曾出现过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5.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
6.用药后疗效不明显的患者;
7.精神疾病患者;
8.特殊环境工作的患者。
第二十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用药情况;
(三)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四)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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