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市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东方在线医学小编分享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医师实行区域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
自2017年4月1日起,拟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江西省,拟在我省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该机构所在县(市、区)。
2017年4月1日前,已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其执业地点视同为江西省,不需要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江西省。已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注册的助理执业医师,其执业地点视同为执业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不需要将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某某县(市、区)。
(二)一个执业地点下,医师只能注册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同时可备案多个其他机构
在同一执业地点内,医师应先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同时,可以申请在多个其他机构注册并执业。拟增加执业机构的,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执业医师可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多执业地点注册,每个执业地点下有且仅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多执业地点之间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必须一致。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跨县级行政区划申请多个执业地点注册,仅可申请备案主执业机构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其他执业机构。
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原《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默认为该执业(助理)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2017年4月1日以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在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应先确定一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三)医师除以下两种情况之外,只能注册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1.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且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四)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增加执业机构备案和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管理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增加执业机构备案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需要向核发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应予以办理相关的执业注册、备案或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
对确定为主要执业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业登记、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主要执业机构名称等有关信息;对增加执业机构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登记执业机构备案信息;对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业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新增的执业地点等有关信息。
二、医师注册、变更注册所需相关材料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附件1);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4.身份证;
5.《医师资格证书》;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取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附件2)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增加执业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拟申请增加执业机构的医师,须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3.身份证;
4.《医师执业证书》;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申请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已在外省注册的执业医师到我省申请增加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注册的按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有关材料
1.医师在省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即执业医师省际间执业地点变更或助理执业医师县际间执业地点变更),应在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材料的基础上,提交《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在同一类别内不同执业范围的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医师执业证书》;
(4)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附件3)接受同一类别拟从事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和政策性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申请在不同类别间不同执业范围的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身份证;
(4)拟变更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5)《医师执业证书》;
(6)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变更类别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医师执业级别变更(即医师在同类别同执业范围由执业助理医师变更为执业医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身份证;
(4)《医师资格证书》;
(5)《医师执业证书》;
(6)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后,原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全部失效。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后除主执业机构注册信息有效外,原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全部失效,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主执业机构和备案机构信息全部失效。
三、停止执业和注销注册管理规定
(一)停止执业
医师注册后有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等与聘用机构终止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情况,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医师本人或医师所在单位需提交相关申请文书及相应证明材料。
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被停止执业,该主执业机构信息失效,该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也全部失效。
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自动注销执业信息。
(二)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者,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医师本人或所在机构申请注销注册,应向原注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文书;
2.注销相应证明材料;
3.《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申请后,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录入注销注册信息,打印《医师注销注册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师本人(或机构)各留存一份。
医师在执业地点主动申请注销,仅当前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和该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备案机构信息失效,其他执业地点保持有效;其他情形被行政部门注销,全部执业地点失效。
注销后的医师,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原执业范围注册,需要申请变更原执业范围注册的按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师区域注册工作对促进医师流动、盘活优质医疗资源、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
(二)密切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医师的各个执业机构之间、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医师在各个执业地点、执业机构的整体工作,以及执业注册、执业变更注册、备案、注销注册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逐步采用电子证照管理和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医师注册管理连续化、无缝化。
(三)落实主体责任,注重监督管理
医师的各个执业机构要落实对本机构聘用医师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促进医师依法依规执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
五、其他事宜
(一)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内容至少应包括: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师的聘用期限、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师在拟聘机构的薪酬、相关保险等;医师在拟聘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
(二)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医师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外籍、港澳台医师注册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办理。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地点为江西省,不确定主要执业机构,不限定执业范围,仅备注培训基地及培训时间。
(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许可申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外国、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办理执业注册并印发相关《行医许可证》。其中《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证书编码按照以下方式编排:共15位,其中第1位是外国首字母W+第2-3位是省代码36+第4-5位是准予登记的设区市代码(医师资格考试考点代码)+第6-7位是年度代码+第8-10位是执业级别类别代码+第11-14位是证书流水码,如:W3601171100001。
(五)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执业机构备案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操作,医师定期考核应在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并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六)在我省范围注册或备案的医师,均可以担任其执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我省注册的医师(含人事关系在我省或者主要执业机构已经调整到我省的),方可在其主要执业机构担任各级各类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含职能、医技、临床等科室)和质量控制专(兼)职人员。仅我省注册的医师(含人事关系在我省或者主要执业机构已经调整到我省的)方可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医院评审评价等依据。
(七)医师电子注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医发〔2016〕1号)、《关于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卫医字〔2003〕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赣卫医便函〔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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