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11:41:18 来源:福建日报发表评论
八、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
(二十二)促进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打造一批在闽台资企业人才高地。实施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鼓励台湾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来闽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高新技术园区。发挥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导向作用,解决闽台两岸共同关注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问题。深化台湾专才选聘工作。探索设立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落实台湾青年人才来闽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对台引智项目。实施闽台联合培养高校师资和大学生项目,吸引台湾优秀师资来闽任教,引进台湾职业培训优质资源,鼓励台湾优质职业教育机构在闽联合开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闽台科技社团的交流合作。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和新型农民交流培训基地。支持闽台两地互设人力资源机构。
(二十三)做好台湾人才在闽服务。实行来闽台湾人才及其家属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鼓励在闽台湾人才参加福建社会保险。推动闽台职业教育培训合作。推进台湾人才在闽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执照采认等各项政策创新。依法任命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担任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或聘请其担任特邀调解员、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员。探索建设台湾社区,鼓励台湾居民参与社区管理事务。
九、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二十四)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制定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建立人才服务机构,配足配强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做好人才跟踪服务,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快“海纳百川”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加大政府购买人才服务力度。优化人才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入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服务。为外籍人才申请停居留提供特别便利服务。为外籍人才提供代转口岸签证便捷服务。对企业招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十五)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分层分类向人才提供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鼓励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适时公布调整人才住房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可为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房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我省同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在闽工作期间由省财政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住房补贴、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补贴费用由所在企业列支。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可在贷款最高额度上予以一定优惠。支持人才聚集的产业园区、开发区、高校新区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的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二十六)便利人才子女就学。完善高层次人才子女来闽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已安排入学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要转学的,按“同级互转”原则妥善安排。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初中学校就读未满3年,报名参加中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以适当照顾。推进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国际学校,试点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开设专门招收外籍人才子女、持国外永久居留证人才子女的国际部,各级教育、国土资源、财政、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予以政策支持。
(二十七)加强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杰出人才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人选以及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省引进A类高层次人才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省引进B类高层次人才和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5类特殊支持人才,逐步纳入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范围。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为外籍人才医疗提供便利,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为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
(二十八)完善人才出入境及居留办法。对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区别管理。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试点建立市场认定机制,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内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推行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按程序报公安部批准后,将支持自贸试验区外籍人才出入境政策推广至全省适用。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转化衔接的机制。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其他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证明的,并提供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