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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12-12 11:41:18 来源:福建日报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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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健全人才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九)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经费。对人才发展的补助和奖励可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比例和条件设定机制,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三十)改进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整优化各类人才工程(计划、项目),建立跨部门统筹决策的联动管理机制。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2年内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强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法人主体责任。受行业、企业等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三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构建全省知识产权大维权平台,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能力,为创新人才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落实《福建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助保贷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持。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建设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培育发展和引进知识产权评价交易等各类服务机构。

  (三十二)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研究制定全省城镇职工薪酬水平增长机制。合理划分创新团队、个人、单位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转化收益中归属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总额基数。支持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以及本人在研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贡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落实执行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2〕10号)规定要求,配强领导和工作力量。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加强人才工作者培训交流。

  (三十四)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绩效考评,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十五)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研究制定党政领导联系专家办法。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省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智库作用。发挥省专家联谊会、省人才研究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各类专家咨询论证,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搭建在闽外籍专家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打造突出人才主题的新型媒介传播平台。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提请授予各级政府荣誉称号。

  (三十六)制定地方性人才法规。研究制定福建省人才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规。强化人才工作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协调落实机制、督办机制和成效评估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中央驻闽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实行本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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