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14:31:30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表评论
(三)凡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工作、且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合同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户籍、档案保管等条件限制,通过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或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户籍、档案不在我省等原因拒绝受理相应申请。
(四)各地、各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切实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服务范畴,不得在推荐、审核、评审和核准等环节设置障碍。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认真审核、客观推荐,不得受理非本单位人员(包括各类兼职人员)的职称申报等事宜。对违规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名义申报职称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获职称,并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拓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从今年开始,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和县(区)级党校教师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聘工作(具体文件另行印发)。对首次申报人员中未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或不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条件的,可先行参加评审,评审结果一年内有效,期间取得合格成绩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部门再予以核准,任职资格时间从2016年9月1日算起。
十四、扩大用人单位职称管理权限
(一)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自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核准工作。
(二)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可自行组织开展医药工程、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核准工作。
(三)上述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核准工作。
(四)上述单位要加强对职称评审、核准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周密部署,稳慎开展;要整章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标准,不可随意降低标准要求或自行调整政策规定;要不断增进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完善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积极探索实行分值制的评价办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工作环节责任主体,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上述单位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沟通,每年12月底前须将获得高级职称人员名单及核准文件报送省人社厅备案,获得中级职称人员名单及核准文件报送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备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流动时,其按规定获得并经备案的职称予以认可。
十五、提升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作用。要采取多种途径强化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探索实行评审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评审监督员队伍,科学、有效监督评审工作开展;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管,对外语、计算机等职称考试成绩实行备案制管理;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认真、规范做好评审结果的核准确认工作;各级职称战线工作人员要牢记服务宗旨,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好务。
十六、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中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十七、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文件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